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
奖励名称 |
奖励金额 |
受 奖 面 |
奖励对象 |
先进班集体 |
800元/班 |
班级总数的20% |
在校班级 |
优秀毕业班集体 |
1000元/班 |
|
毕业班级 |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
奖励名称 |
奖励金额 |
受 奖 面 |
学习优秀奖学金 |
一等10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5% |
二等 5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15% |
精神文明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10% |
文体活动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6% |
社会工作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6% |
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4% |
社会实践奖学金 |
400元/人 |
学生总数的4% |
对于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奖励金额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1.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2.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3.面向学部(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奖励评选的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各类奖学金评选均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奖当年8月31日)。各学部(学院)根据评比规则进行评选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班级风气正,在校、学部(学院)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2.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被评为校“优良学风班”;
3.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4.班级同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文明寝室”;
5.优秀毕业班集体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含补考或二考),每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30学分;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5.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
各学部(学院)根据学生申报情况,学习优秀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审,精神文明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审。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可适当扩大比例;其他各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各项奖学金获奖总人次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按本学年所修课程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计算排序,计入课程由学部(学院)按照A1原则确定。计算方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审名额计算方法如下:
,
;
为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名额,
为学习优秀奖学金二等奖名额,
为参评学生总数,计算过程四舍五入。因排名前20%的学生未参评等原因而产生的空缺名额,不可递补。
课程成绩按卷面原始成绩计算,因任何原因乘系数的成绩均须换算回卷面原始成绩。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
2.获校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2倍分值;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校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4.获校自立自强标兵称号者,加10分;
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
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事迹及分值的认定,由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B2原则确定;
8.经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
9.除上述条款提及称号外,上一年度获得的其他荣誉称号均不加分;
10.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五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学部(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
7.参加学校或本学部(学院)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其中学部(学院)级演出累计不超过5分,组织者不加分;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学部(学院)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含3人)组队参加的各类比赛;
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1.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主办的比赛;比赛级别及获奖等级的认定,由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A1原则或B2原则确定,并按照C3原则逐步建立加分清单。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常务副部长,校艺术总团团长,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学部(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部(学院)团委常务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
2.校学生会部长、校团委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艺术总团副团长,校艺术总团分团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席,校自强社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校学习与发展协会会长,校奖助学金工作室主任;校广播台台长,校学生电视台台长,大学生记者团团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学部(学院)本科生党总支委员,学部(学院)自强社社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
3.校学生会副部长,校团委各中心主任,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艺术团总团部长,校艺术团分团副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校自强社副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校奖助学金工作室副主任;校广播台副台长,校广播台节目总监,校学生电视台副台长,校学生电视台总编,大学生记者团副团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部长;学部(学院)本科生党总支各部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副社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级队长,级队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
4.校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艺术团总团副部长,校艺术团分团部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各中心主任,校自强社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部长,校学习与发展协会部长,校奖助学金工作室部长;校广播台部长,校学生电视台部长,大学生记者团部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副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部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部长;级队委员,基层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
5.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中心副主任,校自强社副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校学习与发展协会副部长,校奖助学金工作室副部长;校广播台副部长,校学生电视台副部长,大学生记者团副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副部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6.校社团联合会干事;各级学生会、团委、自强社、阳光心理协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校学习与发展协会、校奖助学金工作室的干事,校电视台台员,校广播台台员,大学生记者团团员,学生调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
7.具有以上1~5条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校、学部(学院)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8.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最多只计算二项。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社区临时党支部成员不计分;
9.新产生的学生组织或现有学生组织调整,由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A1原则确定是否加分及加分分值;
10.社会工作奖学金加分与勤工助学岗位二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兼得。选择计算社会工作奖学金加分的职务,不可申请勤工助学补贴;
11.社会工作奖学金采用“基础分值+现场打擂”方式进行评审,基础分值只作为打擂资格的审查依据,不作为最终评审的决定依据,基础分值由学部(学院)按照B2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竞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学部(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
6.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20分;在非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0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5分;被EI、SCI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论文有效性以正式录用证明为准;以非大连理工大学名义投稿的论文不予加分;多人共同撰写的论文,由全体论文作者按照D4原则协商分配加分;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按C3原则逐步建立期刊、会议目录及加分清单;
7.获得发明型专利者,每项加2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10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加5分。专利有效性以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名单为准,持票据和录用证明者,须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方视为有效。多人共同获得的专利,由全体专利授权人按照D原则协商分配加分;
8.在参加创新研究训练计划(UIRT)及科研助手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或正式聘用,且参加的实际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经指导教师推荐,主管教学部长、院长(系主任)批准或创新实验学院鉴定,根据评定等级优、良、中、及格分别加5、4、3、2分,不及格不加分;参加创新实验学院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不计入活动;
9.成员人数4人以上(含4人)的团体创新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投入的时间、精力、贡献等,根据获奖级别及名次,各成员按1:2:1的比例加单项得分的100%、80%、60%,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按照最高级别比赛加分;
11.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2.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主办的比赛。比赛级别及获奖等级的认定,由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A1原则或B2原则确定,并按照C3原则逐步建立加分清单。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
1.学校、学部(学院)选拔参加社区挂职锻炼任职期满者,加5分;获得校社区挂职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获得校社区挂职锻炼标兵称号者另加4
分;以上各项计算一项最高分;
2.经学校、学部(学院)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部(学院)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分别加20、15、10、7、5分;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不加分;
3.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个人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
4.参加学校、学部(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
(1)团队成员加2分,队长另加1分,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分别计算加分,在同一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只按一个团队计算;
(2)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8、6、4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实践团队,团队成员每人另加3、2、1分;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加10、7、4分;获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上述(1)、(2)、(3)项累计计算分数;
5.军政训练获先进集体称号每个成员加2分;获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
6.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7.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班级同学民主评议排序在前40%者,根据评选条件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校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学习奖学金以及精神文明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学金,经学部(学院)推荐,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未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称号者自然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二)校优秀三好学生:获得学习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两项奖学金;
(三)校三好学生:获得学习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任意一项奖学金;
(四)校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4.具体评选办法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依据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奖金额度、学习成绩等条件评定各类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能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制,具体评选办法参见评选当年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和“校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专项奖学金的首要候选人,各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应首先在获得学习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一)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学习成绩优秀,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先后、奖学金额度高低依次评选;
3.带有连年资助性质的奖学金,如“曾宪梓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等,参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评审。
(二)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学习成绩优秀,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和“校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优秀类专项奖学金的首要候选人,优秀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应首先在获得学习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中产生。
(三)面向学部(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按照奖项性质(清寒类、优秀类)、额度,分别与学校对应各类专项奖学金进行统一评定。各学部(学院)必须参照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学部(学院)的相关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学部(学院)提出申诉,该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各学部(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单位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部(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增加的相关规定须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全国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但不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学校设立“特殊荣誉奖”,奖金为300元。需经学生本人申报,所在学部(学院)推荐,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就业奖学金”的评选,具体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及就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受奖面比例计算严格执行四舍五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学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1.A原则:《办法》中未明确或未涉及的内容,由学部(学院)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经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议后制定评审细则,新条款提前一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备案后执行。
2.B原则:《办法》中未明确或未涉及的内容,由学部(学院)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经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议后确定评审细则,新条款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备案后执行。
3.C原则:各学部(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学生参与程度以及相应赛事级别和等级,逐步建立本学部(学院)适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活动、比赛、论文、期刊清单,并按照A原则报学校奖学金委员会备案。
4.D原则:多人撰写的论文或多人获得的专利,应根据贡献客观协商加分分值,且须提供全体成员签字通过的分值分配承诺书、加盖所有成员所在学部(学院)学办公章后予以认可。学生成员加分总额不超过对应等级额定分值的1.5倍,学生成员个人加分最高不能超过单人加分最高值,最低不能为0分,且协商分值应按论文作者或专利授权人排序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