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开发区校区动火作业施工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临时动火作业审批事宜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大连理工大学开发区校区内施工、装修及教学活动过程中所有需动用明火的单位。
二、 具体流程
1.动火作业前一天至公安科监控室(教学楼C区001室)填报“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内容,并由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公安科、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同时附施工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工作资质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如有车辆动用,同时附行车证、驾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
2.持审批表及资质证明至公安科(教学楼C区002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持“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施工(动火)。
三、 动火作业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临时动火审批表,按操作规程动火。
2、有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动火前清除5米内易燃易爆物品。
3.如遇无法清除的障碍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动火结束后必须对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附件:
1.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2.临时动火作业审批单
开发区校区公安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前“九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不动火。
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清除不动火。
7.未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不动火。
8.地下室、地沟及检查井等密闭空间未探明是否有可燃气体,无排风设施不动火。
9.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并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才能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