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是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以及《大连理工大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大工委发〔2021〕53号)、《大连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大工校发〔201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指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科研实验室、实验中心、实训基地、研究生工作室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责任体制。党政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科研、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的班子成员在分管业务范围内负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责任;研究所所长就各研究所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另设小组秘书(兼安全员)1-2人。
第五条学院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一名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第七条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学院、各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学院每年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九条各实验室负责人落实本实验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已开展和即将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防止或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
(三)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实行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实验室危险物品的采购、贮存、使用负直接责任。
(五)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评估,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一名安全责任人,落实日常安全工作,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信息置于明显位置。
第十条各实验室必须保证在用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正在开展实验的房间或场所不得无人值守。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范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串联插排,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实验场所吸烟、饮食。
第十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应按照《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四章 安全防范与保护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应梳理危险源分布清单并上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清单内容应包括单位、房间、危险源类别、数量、责任人等信息,并针对重要危险源专门制定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
第十五条各实验室应做好劳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
第十六条对于初次开展实验或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各实验室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提醒工作。
第十七条进入实验室所有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按需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对实验室可能存在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机电、电气、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的安全防护,依照《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学院每月至少组织1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每学期期初、期末、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消除。
第二十条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开门即检”,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学校、学院发出的整改通知,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相关事故报告、调查、追责程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院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软件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